2012年3月3日,大化县北景乡板兰村的周某、蒙某高、蒙某金将自家黄牛共五头放养于该村公路的沿线上。16时许,被告人蒙某礼、蒙某义驾驶摩托车从板兰街往该村方向行驶时,看到五头黄牛在公路边吃草而无人看管,蒙某礼顿生盗窃之意,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权联系卖牛事宜,与杨某权约好由其将牛往坡下的东兰县一村庄赶去,杨某权亦前往接应。蒙某义当即便劝阻蒙某礼不要盗牛,但蒙某礼不听劝,蒙某义见此情形便驾驶摩托车离开。
随后,被告人蒙某礼于杨某权将五头黄牛从公路边往东兰县一村庄赶去,将牛赶到半路时,其又打电话叫蒙某义过来一同赶牛。蒙某义见卖牛有利可图,便返回与蒙某礼、杨某权一起赶牛。赶牛过程中,蒙某礼与杨某权协商,由杨某权支付4000元人民币给蒙某礼、蒙某义,五头黄牛则交由杨某权处理。但三人的交易尚未完成,案件即被侦破。经鉴定,被盗的五头耕牛价格为人民币27000元。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5以被告人蒙某礼、杨某权、蒙某义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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