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弟二人合谋骗取他人钱财
2011年5月18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某1盗取罗某的QQ号和密码,并使用QQ号冒充罗某身份骗取其朋友任某信任,先后两次骗取任某现金人民币80000元,后其堂弟李某2负责取款。据悉,被告人李某1得赃款7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2得赃款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先后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李某1、李某2公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结伙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公民财物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对被告人李某1辩称其没有盗取他人QQ号,没有进行诈骗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称李某1的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与本案事实不符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对其诈骗犯罪有多次供述,该讯问笔录中讯问地点有误,但李某1的其他供述能够证明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且与李某2供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故李某1的诈骗罪成立。二被告人结伙参与诈骗,按预谋分工实施各自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对李某2辩护人称应认定李某2为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4月11日,鼓楼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