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妇盗窃近1吨废铁
被告人曾某丽、唐某花、陈某怜、曾某玉、陈某弟、黄某莲6农妇于2011年12月11日下午6点左右和2011年12月12日下午6点左右,盗走国能赣县某有限公司皮带压轮2个及废铁800公斤,后存放于被告人陈某怜家中。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山明知是赃物,仍收购了被告人陈某怜家中的废铁。2011年1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刘某山等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6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罚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丽、唐某花、陈某怜、曾某玉、陈某弟、黄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七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赣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上述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山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八千五百元。
曾某丽、唐某花、陈某怜、曾某玉、陈某弟、黄某莲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各上诉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
最后,赣州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判处上述六上诉人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