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电动车及电瓶
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2011年7月至10月间,在巴马县城疯狂盗窃他人电动车和电动车电瓶,共作案十四次,盗窃电动车五辆,电动车电瓶九组,共计价值一万七千余元。2012年10月李某投案自首。
犯盗窃罪自首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这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3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