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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赌男盗窃同事银行卡 穿"警服"去取款仍被抓

2017年4月6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好赌男盗窃同事银行卡

据安徽商报消息蚌埠的小宋日前丢了一张银行卡,开始没有在意,没几天,她收到了一条短信,提示她的卡里被人取走了4000元钱。警方调取了ATM机的监控视频,发现竟然是一名身穿“警服”的口罩男取走了小宋的钱。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作案人竟然是小宋的同事朱某某。

11月13日凌晨3点多,小宋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她的卡里被取走4000元钱,小宋赶紧报案,警方通过监控发现,取款人是一名男子,身穿警服上衣,头戴警帽,而且脸上蒙着一个口罩。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他竟然是小宋的同事。

据朱某某交代,他之前帮小宋办理网银,获取了银行卡密码,又偷走了小宋的银行卡,案发前一天晚上,他赌博输了钱,于是想到从小宋的银行卡里取钱的主意。朱某某怕自己穿日常衣服被小宋认出来,于是找出了一件当年做保安时的保安服。警方介绍,这套保安服,除了没有警号,和真的警服没有区别。记者也从警方了解到,警服和保安服的区别在于臂章,警服左臂的臂章上是“公安”字样,而保安服的臂章则印有“保安”。目前朱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盗窃银行卡并使用如何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还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与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单一客体的盗窃罪有所区别,认定为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该行为侵害法益的状况。因此,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不宜简单地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能完全反映该行为的性质。“盗窃”是从行为,“冒用”才是主行为。银行卡本身价值不大,单纯盗窃银行卡并不能立即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只是为冒用行为创造条件的手段。大多数银行卡都设有密码,行为人要想占有银行卡中存储的财产,不通过“冒用”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诈骗行为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关键。因此,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是对该行为作出的整体性评价,能够完全反映出该行为的性质。

与盗窃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较重,附加刑更重,一律定盗窃罪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例如,甲捡到他人银行卡到银行冒用骗取存款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与本案被告人盗窃他人银行卡相比,甲的罪行较轻,而受到的刑罚可能会更重,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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