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北京某保安公司派驻到该被盗公司的保安员,刚到该公司上班十几天,案发当晚正值刘某一人值夜班。值班过程中,刘某发现公司员工使用完笔记本电脑后直接放在办公桌上,还发现办公室的窗台上放着二部手机。见财起意的刘某找来工具,将办公室的门撬开,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二部手机、一件大衣等物品,价值4000余元。得手后,刘某携带赃物潜逃,后将赃物变卖,将赃款挥霍一空。2010年7月,刘某被抓获归案。日前,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将刘某起诉。
单位聘用保安值班巡逻,是为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却不想被保安员监守自盗。检察官提醒保安公司及相关单位:聘请保安时应严格审查其身份、资格,确保招来的是保安而不是家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