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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诉讼状模板是怎样的

2015年2月16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55号

被告人郑金武,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武坤,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广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郑金武、陈武坤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广利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7618.46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密谋抢劫陈武坤的老板吴杰。同月30日晚,经陈武坤与吴杰联系后,陈武坤、郑金武一起前往汕头市澄海区与吴杰见面,后于10月1日凌晨1时许借宿于澄海区环东文冠路邮电局宿舍B幢406房吴杰家。凌晨2时许,郑金武、陈武坤相互暗示动手后,趁吴杰不备,陈武坤先用被子将吴杰蒙住,郑金武接着按住吴杰的腿部,遭到吴杰激烈反抗。陈武坤从后面勒住吴杰的脖子,叫郑金武拿刀刺吴杰,郑金武从厨房取来水果刀、叉,威胁吴杰拿钱出来。吴杰再次挣扎,郑金武、陈武坤便使用勒颈、捆绑手脚、堵塞嘴部等手段制服吴杰,致吴杰窒息死亡,后搜掠财物、清理现场,劫得现金人民币1500多元、港币1700多元及诺基亚手机2部、银项链1条(共值人民币1650元)等物品。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郑金武处缴回被抢的手机2部、银项链1条,发还给被害人亲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现场情况。案发现场位于汕头市澄海区环东文冠路邮电局宿舍B幢406房。主房、卫生间留有水果刀1把、铁叉头工具1把、螺丝刀2把等作案工具,被害人吴杰死在主房床上。公安人员在主房内地面1塑料块侧面提取到指印1枚。郑金武、陈武坤经辨认确认上述地点系作案现场。

2、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杰符合颈部受外力作用及口腔异物填塞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公安机关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郑金武左肘、左小腿擦伤。

4、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主房内地面1塑料块侧面提取到的指印为被告人郑金武左手环指所遗留。

5、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金武处缴回的赃物诺基亚手机2部和银项链1条在案证实。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经辨认确认上述物品系赃物。

6、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赃物诺基亚手机2部和银项链1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650元。

7、证人王广利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下午,他发现儿子吴杰死在家中,遂报案。

8、证人吴利娜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凌晨3点10分,她在汕头市澄海区环东文冠路邮电局宿舍B幢306房家中上网,听到楼上有较大吵声,好象是重物向下碰撞的声音,断断续续有几分钟,她开窗后听到上面有人说话,语气较急促。

9、证人陈惠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汕头市澄海区环东文冠路邮电局宿舍B幢306房家中,她睡到半夜时听见楼上有较沉重的脚步声及床椅拖动的声音。凌晨5点30分,又听到楼上传来这样的声音。

10、证人朱映平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零时30分,他和妻子从外面回来,在楼下碰到邻居吴杰要出去,当时吴杰说朋友在花园打电话叫他过去喝酒。

11、证人曾宝珍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她在名典咖啡店上班时见吴杰与两名男子来消费,大约于1时40分离开。

12、证人朱晓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零时左右,他在名典咖啡店上班时见3位客人从加油站那边过来店中消费。凌晨1时多,其中1位客人说住在对面邮电宿舍,让他拿钥匙帮忙开一下邮电宿舍的小门,因为店里有员工住该处有钥匙,他便照办了,那3位客人在他开门后走了进去。

13、证人袁小玲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她在名典咖啡店上班期间见吴杰和两名男青年一起来消费,约半小时后,吴杰要离开时说没带邮电宿舍大门钥匙,她便让保安拿钥匙帮吴杰开门。

14、证人郑泽佳的证言证实:郑金武是他的同乡,曾借过他9000多元。2006年10月2日中午,郑金武与一名男青年来广州还了他3000元,其中有港币1700元、人民币1300元。郑泽佳经辨认多张照片确认被告人郑金武就是欠他钱的人,被告人陈武坤就是和郑金武一起来还债的人。

15、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在案,所供一致,能与有关证据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郑金武、陈武坤参与密谋,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况,尚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以抢劫罪均判处被告人郑金武、陈武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铠芳

代理审判员 陈光昶

代理审判员 蒋伟盛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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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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