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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

2015年2月18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第307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是判决死刑的也不停止执行吗?
请看刑诉法解释第342条
该条规定如下: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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