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并以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009年8月7日,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凌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随凌某生活,潘某支付抚养费。2010年夏天,俩人又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7、8月,双方为小孩的生活费发生矛盾又分开。今年6月1日夜,被告人潘某到前妻凌某的住处外,用手从窗户伸进屋内将门打开,进屋后强行趴在凌某身上,凌用手拽潘某的头发并推他进行反抗,被告人潘某强行与凌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潘某案发当晚违背她人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均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指出:男女双方都有独立的性自主选择权,即便以前是夫妻,离婚后,也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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