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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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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方式
2015年7月15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方式
驱逐出境到底有哪些方式?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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