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代办人员代为垫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帮助他人取得公司登记 。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5月,被告人韩某成立南昌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工商登记代理等业务。2010年11月孙某为了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南昌某软件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便找到被告人韩某代为办理公司登记事宜,支付7500元代办费用给韩某。后被告人韩某又将代办业务转给谢某办理,代办费用7000元,韩某从中赚取中介费500元。后谢某又通过周某控制的某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注册资本50万元,帮助孙某于同年11月8日取得了注册资本50万元的南昌某软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孙某、谢某、周某作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帮助他人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取通过代办人员代为垫资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17岁男孩杀女友心软 随后终止犯罪2.广东珠海查获外籍旅客人体藏匿毒品走私大案3.破坏村委会选举尚不能以犯罪论处4.专利的授权以第一次申请的为准还是以第二次申请为准5.公司法人变更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