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私企业主,在江浙一带投资开厂7间。2005年因急需生产资金周转,委托中介将其位于松江的一套别墅抵押借款。中介找来王某办理虚假的房屋过户手续后,交付给刘某银行贷款200余万元、王某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及银行还款卡。刘某正常按期缴纳银行贷款。2008年底,中介私自找到王某,要求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王某照办后,中介将争议房屋再次办理抵押,取得银行贷款350余万元后失踪至今。 案发后刘某向经侦支队报案。但经侦立案后至今没有结论。李某见状后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付清前期欠缴的全部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并逐期正常缴纳剩余银行贷款;多次从社会上找人滋事,要求刘某腾房。为此2009年6月,刘某找到律师要求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份买卖合同无效。期间法院二次追加第三人参与本案审理,并在律师的申请下向经侦支队调取侦查案卷,在立案一年后做出一审判决:刘某与王某、王某与李某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中第一份合同中王某系无权处分人,第二份合同李某系非善意第三人。 虽然刘某通过法院判决恢复了对房屋的控制权,但要取回房屋所有权,还需另行经过一系列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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