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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

2016年9月16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罚金,是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某些罪犯,特别是针对侵犯财产型罪犯,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增多,多集中在盗窃、抢劫等犯罪上,这类案件大多需要判处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新刑法并无特殊规定,但在适用中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均由父母供养,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对其判处罚金刑,实际上是由其父母承担,即父母代子女受罚其本人并未受到处罚,很难达到处罚的目的,不主张对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刑法有些条文明确规定要求并处罚金,若不判处罚金,则是在适用法律上明显得疏漏,未成年罪犯虽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能力有限,但可以在其成年后再执行罚金刑,其父母也可以为其代缴罚金,因为其父母本身对未成年人就有管教的义务,所以主张可以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然而,罚金是一种财产刑,它是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前提条件的,失去这个条件,罚金刑就无法执行。未成年罪犯多正处于学习阶段,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对于没有收入的未成年罪犯来说,其罚金的来源只能有一种方式,即由其父母或亲属来支付。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的罚金处罚变成了对其亲属的处罚。特别对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来说,实际上受到刑罚处罚的是其父母或亲属,对未成年罪犯本人来说服难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这样就使罚金刑成为一种株连刑,这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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