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七位社会青年,平时经常聚在一起赌博,看到来参赌的人越来越多,便发现这个“商机”,承租场地开设赌场,为众多赌徒提供便利条件,从中抽取渔利,结果铛锒入狱。2013年2月20日,因犯,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对这七人判处不同的刑期。
2012年5月间以来,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付2000元租金,承租那坡县城厢镇某居民二楼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期间,以支付酬劳的方式雇佣邹某、廖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场提供发牌、抽水、看门、放风、打扫卫生等服务。该赌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吸引众多参赌者到该赌场内赌博,并以在赌桌上从每盘赌博的赌资中抽取好处费为收入
2012年6月13日,赌场被那坡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7361元,并抓获三名案犯。迫于压力,黄小艳、阮朝明、陈正兵、黄玉兰先后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黄小艳退出获利赃款29000元,阮朝明退出获利赃款3000元。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属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正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适当增加量刑幅度。阮朝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说服其他同案犯投案,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2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应适当增加量刑幅度。黄小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黄玉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昭龙、何斌、李荣忠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的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决定对他们适用缓刑。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判处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查获的赌资67361元及阮朝明、黄小艳退出给公诉机关的赃款3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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