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性抢劫案,被告人李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海波伙同另一男子(另案处理)租乘被害人冯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舜陵镇长春村附近时,二人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冯某的300余元现金和波导手机一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009年6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海波伙同另一男子租乘被害人胡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天堂镇石海山村和许家村的叉路口时,二人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胡某的现金230余元。
2009年6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海波租乘被害人肖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舜陵镇官桥责任区夏蓉高速公路一施工路段时,采取胁迫的手段抢劫被害人肖某的现金90余元和手机一台。
2009年6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海波伙同李想军(另案处理)租乘被害人樊某驾驶的出租车,在途经天堂镇洗脸塘自然村往庄里洞村的路上时,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樊某的现金40余元和手机一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波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海波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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