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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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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2018年7月16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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