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电玩城盗窃手机
2010年2月19日下午,受害人熊某为放松心情到南昌市中山路某电玩城玩电玩游戏。被告人杜某某、左某某看到熊某全心身投入游戏,便打起了盗窃其钱财的主意。二人趁熊某不备,盗走其价值1244元的手机。二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盘查抓获。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2010年5月4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左某某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