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咨询热线:1395770521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十八年前犯案逃跑后被抓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2018年7月13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十八年前犯案逃跑后被抓获

199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三人酒后骑车回家途中巧遇丁某和于某,后张某借口被撞伤并向丁某二人索要赔偿未果,随即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强行搜走42.5元现金和一块手表后,几人逃离现场。2009年1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原则定罪处罚。因此,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7705210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督察通报
  • 2.冒称女同事和其网友恋爱骗财,诈骗罪如何认定?
  • 3.十八年前犯案逃跑后被抓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 4.该案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 5.男子捡到车钥匙盗窃汽车出售时被买家举报终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