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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院顺手牵羊盗财物看盗窃累犯的量刑

2015年1月29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医院顺手牵羊盗财物

2012年2月1日,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杨某在巫山县中医院做完心电图检查后将挎包遗忘在体检室,后医生将包拿到医生办公室存放。为谋取非法利益,陪父亲体检的被告人刘某趁医生不注意将挎包偷走,将包内的1部手机和1个钱包,一个装有975元现金、1张居民身份证、2张银行卡、1张医保卡、1张巫山县某宾馆的房卡及开房押金凭条的偷走。当日15时许,刘某赶到巫山县某宾馆,用盗来的房卡打开客房房门,盗走杨某的休闲西服1件、手机充电器1个,并用房卡及开房押金凭条在收银台换取押金130元。经鉴定,被盗的手机及充电器价值1757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刘某公诉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盗窃累犯如何量刑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巫山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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