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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冒领亡夫养老金五个月看诈骗自首的量刑

2015年1月29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冒领亡夫养老金五个月

2011年11月18日,王某某的父亲死亡。从2012年1月至5月间,王某某虚开殡葬服务收据,且未及时到有关机构注销父亲的相关手续,先后五次冒领父亲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0000元,全部用于生活开销。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同时主动缴纳了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3000元。

诈骗自首如何量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故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追缴在案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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