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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董事长被控五大罪名破“纪录”

2015年4月21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涉嫌经济犯罪一般被控一两个罪名,此案以五个罪名之多打破该“纪录”     

    被控五项罪名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南京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指出了周振喜在任职期间所犯下的种种罪行,涉及到五大罪名。

    贪污罪:2002年11月30日,周振喜在担任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会计薛某、孙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小金库公款12.429万元,为3人购买“平安”商业人身保险,其中周本人非法占有4.745万元。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2001年底,周利用担任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30万元公款挪用给做装潢生意的王某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贿赂2万元。2002年2月,周利用担任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又将公司40万元挪用给做服装生意的胡某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贿赂 2万元。

    挪用公款罪:2003年6月,周振喜挪用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小金库4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购房,直到2004年1月才将款项归还;2004年6月和2005年5月,周分别从小金库挪用5.5万元和3万元用于出资入股其他公司,至今未还;2006 年3月,周挪用小金库20万元还个人欠款(主要是买别墅时借的钱),至今未还。

    受贿罪:1996年至2004年期间,周为在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王某、杨某、戴某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收受贿赂共计13万元;2004年,周以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担保人,为南京一家系统工程控制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收受公司经理王某贿赂5万元。

    挪用资金罪:2006年3月,周利用其管理的南京市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事先与胡某约定收取月息1%的好处,将公司的30万元公款借给胡用于经营活动,现已归还。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5年,周利用担任南京宁瑞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贿赂5万元,为其办理从公司退股的手续。

    综上,周振喜侵吞单位公款12.429万元;挪用单位公款138.5万元,其中至今尚未归还28.5万元;收受贿赂22万余元。此外,周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还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受贿5万元。

    律师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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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作为周振喜的辩护人———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周羽正律师认为,从犯罪主体身份看,周振喜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检方指控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不应适用于他。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他的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那周振喜被检方指控的前面几个犯罪行为的性质将发生改变。

     同时,周律师认为,检方指控周挪用给做装潢生意的王某30万元,应该不属于犯罪,因为这笔钱不是从公司账上走的,而是周让一个欠钱的朋友给付的。此外,周振喜被控侵吞单位小金库公款12.429万元,为3人购买“平安”商业人身保险,其中周本人非法占有4.745万元。周律师认为,周振喜已经在庭上对此做了介绍:这原本是准备为全体职工购买保险的,后来因为集团公司出现了意外情况而暂时没有下文,这也只能算作违规;但也有观点认为这是私分国有资产。对此最高法院有相关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这属于违规,因此不能算作犯罪。

    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员拿出了相应的大量证据予以反驳。因案情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通讯员 秦刑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姓名:周振喜

    年龄:58岁

    职位:被捕前系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朗驰集团副总经理;南京宁瑞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董事

    记者在昨天的庭审中发现,在长达5页的起诉书中,检方共列出了周振喜13笔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10年,指控罪名更有5个之多,这一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还较为少见。在这10年中,周振喜还曾多次获得上级单位的表彰,并获得1.5万元奖励等。

    面对检方举出的相关证据,周振喜面色显得较为平静,而庭下一些旁听人员私下纷纷议论。

     在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只不过牵涉一两个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之类的,但昨天上午南京秦淮法院审理的一宗经济犯罪案件却打破了这一常态———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朗驰集团副总经理周振喜一人被检方指控了5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因案情较为复杂,法院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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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现代快报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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