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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托运钢材行骗该如何处罚?

2015年5月18日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http://www.cfxslvshi.com/

上网托运钢材行骗

2009年6月1日,河北籍男子董某冒名艾伟锋,通过网站认识了边某某,当时边某某正有一批钢材准备运往成都,发愁找不到人代理运输。董某当即表示自己经营运输业务,可以帮忙,两人遂通过电话约定以每吨四百五十元人民币的运费,将边某某在百子湾火车站货场内价值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余元的78.81吨钢材运往成都。

随后,董某以艾伟峰的名义将边某某的钢材拉走后即杳无音讯。6月9日,货主边某某在成都迟迟收不到货物,而董某电话一直关机,知道上当受骗,遂急忙到百子湾铁路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终将董某抓获归案。董某已于6月3日将钢材以人民币二十五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容城县某建材经销处。

犯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货款,并返还给了边某某。随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董某行为构成诈骗罪。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文章来源: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律师: 林上乾 [赤峰]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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