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多次诈骗投标单位
1999年3月,被告人聂某曾因诈骗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聂某不思悔改,于2006年8月冒充香港美华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务代表、副总经理,用伪造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委派书、企业执照等材料,注册成立了“枣阳博汇能源有限公司”,以投资办厂为名,骗取了王某现金17000元。此后,聂某伙同被告人史某,由史某冒充香港美华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老总的身份,以资金移动费的名义骗取了王某15万元。2006年12月,聂某将被告人岳某、宋某介绍给王某认识,以香港美华公司需要项目保证金、公证费等名义骗取王某现金237150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笔记本一台、手机三部。2006年10月,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冒充香港商人以到河北省海兴县投资建厂为名,骗过了国土局、商务局等部门的信任后,成功办理了厂房建设投标的前期工作,后以收取报名费、保证金等,先后骗取四家招标单位241800元。在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人岳某与宋某、聂某等五人冒充香港博汇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港商,以在武城县开发区投资建厂为名,骗得招商单位信任,对外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短短两个月里,他们就骗取招标单位的报名费、资料费计27500元。
诈骗累犯如何量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史某、聂某、宋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聂某曾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满释放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又犯诈骗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史某退出赃款1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5月8日,武城县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