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5年内先后七次诈骗
1976年,年仅20岁的被告人彭某因诈骗罪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于1981年至2006年又因诈骗先后五次被法院判处刑罚,期间又犯两次脱逃罪,共在监牢度过28年,于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2月至4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利用姐姐的住房,以房屋出租或出售为饵先后与赵某、盛某、吴某签订协议,骗取人民币44000元后携款逃匿。6月15日,被告人彭某假冒他人名义骗得鲍某钢材29.2吨,并运往垫江县卖给周某介绍的李某,后周某和李某给付彭某部分货款7万元,被告人彭某随后携款逃匿。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再次假冒他人名义先后租用两套房屋,以房屋出售为饵先后与朱某、张某、左某签订协议,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5.4万元后携款逃匿。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2月20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彭某公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诈骗累犯应从重处罚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因此,垫江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