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赵某开了一家商店,经常雇用李某的出租车,并欠下李某5000元钱的出租费,从2010年开始,赵某经营的商店出现亏损,李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眼见索要欠款无望,2010年10月7日,李某纠集朋友王某一同来到赵某家中,强行将赵某拉上出租车,中途胁迫赵某到其亲戚家借钱还款,晚上,又将赵某带到旅馆住下,李某为了防止赵某逃跑,与赵某同住一房间,并让王某将该房间的锁在门外挂上。至公安民 警将赵某解救出来时,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本条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因合法生意产生的债权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李某两人为了索要欠款非法拘禁他人长达8小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了犯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万不可鲁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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